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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纠纷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集成电路布图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相关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1条所列第(5)至(l0)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第I条列举了11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其中第(2)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即《规定》在本条确定的案由;第(1)项和第(3 )项涉及权属和仗权纠纷,见《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第(4)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第(5)一(10)项属于行政纠纷。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下列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条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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