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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等方面签订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

纠纷管辖

  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以及《商业特许经价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案例分析

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以及《商业特许经价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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