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彩票、奖券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2009年7月1日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仁的利益的凭证。以下为表述方便,主要从彩票的角度分析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
        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彩票设定并证明持票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利。彩票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严格意义上讲,能够被称之为物的“彩票”均指中奖的彩票。不中奖的彩票作为一张客观存在的纸,具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彩票表彰的权利虽然是期待权,但仍围绕中奖的财产利益而展开,因而具有财产权利的特性,该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实际上,有价证券中存在两种权利:一是持券人对构成证券的纸质载体的所有权,即证券所有权;二是证券所表现的权利,即证券权利。证券的权利是以证券所有权为前提,离开了证券所有权也就没有证券权利。彩票表彰的证券权利是期待权彩票持有人所有权与中奖期待权合二为一。该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取得、转移和行使权利的载体。有价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
        彩票是记载射幸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即彩票合同是种射幸合同“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是指一方一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一但这种约定条件在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
        彩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彩票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出于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在彩票发行前,彩票发行机构一般制定出一整套彩票游戏规则,经批准后以供人们重复使用。《彩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清材料:(一)申请书:(二)彩票占品种的规则;(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六)风险控制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彩票、奖券纠纷提起的诉讼,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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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彩票法,彩票、奖券纠纷可以利用合同法原理加以解决,但彩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故不能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处理此类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第1一7部分,2009年5月4日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书审判庭《有关奖券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志平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案处理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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