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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抵目的地而签订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但是,对于非海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如内水货物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行李运输合同等,即本案由所属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由电除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17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