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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就属于法定的概括转移。本案由规定的只是合同概括转移,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依据原合同享有的债权债务通过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事项签订的合同,就是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故也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也适用于概括转移,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

纠纷管辖

  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韵诉讼,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合同法》第79条、第81一83条、第85一89条。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案例分析

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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