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他人之行为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赋予占有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保护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一般应由占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1、《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