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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是指为律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一般应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成为建设用地,应当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为了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的居住和生产使用之目的,依法经批准后才可以在不转化为国有上地时直接进行建设,这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企业、农田基本设施的建设用地,《物权法》上所指的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一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从取得方式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划分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支付土地出让金,所以法律规定经营性的用地一般要采用出让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一般不必支付使用费,所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予以严格地限制,主要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流转、处分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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