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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也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种学术观点。一元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二元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构成的一项权利;三元论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对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三元论克服了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不足,从内涵上反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特征,从外延上涵盖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折射的全部法律关系,故较之前两种学说更为科学,为目前物权法理论研究中的主导性学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三部分内容:一是业主的专有权部分,这与一般的个别所有权相同,在一定条件可为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是共有权部分,在法律上可能为共同共有也可能为按份共有,如建筑物外墙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楼梯等即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一可以依约定为按份共有;三是共同管理事务,即业主共同对事关整个小区或者某一建筑物的使用的事项为共同的保护、管理、修缮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其他的物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专有权的使用和处分必须与共有部分一并处分;二是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为处分;三是共有权部分不能以放弃共同管理义务而为放弃。
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
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
车库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70一74条、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南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段某,女,汉族。被告刘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第一被告之夫)。被告刘乙,女,汉族。被告刘丙,男,汉族。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