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为《物权法》新规定的物权制度。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发生的争议,是《物权法》所有权部分的重要纠纷类型,所以《规定》将其规定为第三级案由。同时考虑到业主专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和车位纠纷、车库纠纷,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较为典型,也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所以《规定》将这4类纠纷列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其他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不再单独列出,直接适用第三级案由。

  车位纠纷、车库纠纷中的车位归属纠纷、车库归属纠纷,主要发生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出现业主与业主之间因为车位、车库归属的争议。车位、车库类纠纷中还有因为出租、购买、使用而发生的纠纷,比如,业主根据《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而主张优先购买或者优先承租车位、车库的纠纷;再如,因他人侵占车位、车库而发生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包括的类型也较多。业主共有既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共有义务,其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I)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2)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3)因一部分业主于某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4)因对建筑物墓地的利用而发生的业主与土地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共有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而为使用时不得专以侵害他人的使用权为目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孽息和自然孽息,前者如建筑物外立面之墙体广告的收人、电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之收费等;后者如公共绿地上的果树生产的果实等。各共有权人对共有权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修缮改良权是现代社会为提高共同生活条件而允许建筑物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单纯进行修缮和改良,并使之成为共有人之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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