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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来源:找法网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1、《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第五十六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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