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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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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宋林聪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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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继承、人格尊严、证券投资、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医疗纠纷、行政纠纷、环境保护、保险纠纷、互联网纠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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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曾吉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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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格尊严、继承、建筑工程、保险纠纷、互联网纠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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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其他
从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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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张川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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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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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王莉佳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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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继承、医疗纠纷、行政纠纷、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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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律师问答
我和别人合作做工程,他拿走了工程款!没有协议。我该怎么办?
你好,具体什么原因造成的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界定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解决方式是:如果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有效。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关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惩处规定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条例是:采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令、约谈责任主体负责人等方式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拖欠门窗工程款2万怎么起诉
一般情况下,拖欠工程款的起诉流程是: 1、准确选择被告、发包人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 2、必须准备充分证据资料,有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3、提交起诉状,法院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 5、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程序后,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地工程款拖欠可以怎么解决呢
工程款拖欠的解决方式是可以依法收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的账户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人不一致怎么办,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人不一致,如果签订合同人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人与招标人应当一致,如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就必须进行授权委托,与受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