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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2021-08-28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竞争性谈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那么,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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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发包的适用范圈

竞争性发包的适用范圈

凡符台以下条件的国有、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平方米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台同估算价符台上述(一)、(二)、(三1项规定的条件,但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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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二、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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