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案情摘要:
某年2月22日,某乡党委书记崔某,同乡武装干部王某在一家饭店喝酒。一名顾客不小心将王某的桌子碰倒,王某立即追到街上去殴打那个顾客,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身为乡党委书记的崔某不仅不制止,反而和王某一起殴打顾客。当公安民警闻讯过来制止时,崔某反将怒气发泄在民警身上,并煽动他人一起将民警打伤,同时造成该地段交通堵塞近2小时。同年4月8日,该县公安局根据发生的事实及证据,认为崔某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崔某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同时告知崔某如不服行政罚款,有权在受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崔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拒不交纳罚款。该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以崔某拒绝交纳罚款,又作出决定对崔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县公安局对崔某作出拘留7天的决定,是行政处罚还是执行罚?
评析:
执行罚是指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中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公安机关赋予义务人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其目的在于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本案崔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罚款50元后,拒不履行其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案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崔某7天的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而非执行罚。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