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产权初始属于单位,随后通过个人购买产权证,房改房转为个人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具体归属还需分析以下几点:
1.1995年前后的不同政策:
(1)1995年以前,房改房以标准价购买,增值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返还单位。
(2)1995年以后,通常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
(3)若1995年前按标准价购买后补足成本价,则视同以成本价购买,增值全部归个人。
2.产权比例与购买价格的关系:
(1)以标准价购买的职工,仅获得部分产权,与单位共有。
(2)以成本价购买则获得完整产权,房屋完全归个人所有。
(3)无论哪种方式,土地使用权通常为划拨土地,职工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可以根据类别分为折价房和全价房。
1981年首轮房改,职工可选择折价或全价购买,折价俗称“三三制”。
1990年第二轮房改中,折价购买不再存在,均按新政策全额支付房款。
《房地产权证》记载可助于判别房屋类别,折价房改房会标注“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则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
购买房改房需满足特定条件:
1.必须得到市房改办或售房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2.购房者需要签订房改合同,并按照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
3.原产权单位可能是单位或房管局,最终房屋所有权出售给个人。
4.对于房改房产权归属的进一步细节,需参考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转让条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