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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诉送达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014-07-2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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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送达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总是不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以各种方式拒绝,即便送达人员在当地的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也拒绝接收,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法律应当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进行具体规定,适当放宽留置...

  在送达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总是不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以各种方式拒绝,即便送达人员在当地的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也拒绝接收,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法律应当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进行具体规定,适当放宽留置条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探索新型送达方式。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修订后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新的送达方式:一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我们所要注意的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人拒绝签收,此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形下,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而不必有见证人在场。因为此时已经有拍照、录像作为证据,若还要求见证人在场,此种送达方式失去了其应有之意。但是不能将此种送达方式滥用,不能因为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其住所而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手段越来越丰富,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不失为一种便捷方法,但是法律要求经受送达人同意才能采取此种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受送达人往往不会同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能够确认受送达人经常使用此种联系方式,就可以不经受送达人的同意进行送达,这样将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比如说,现在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普及,如果经查实,被送达经常利用该聊天工具和其他人联系,就应认定被送达人能够接受送达文书,而不必要经被送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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