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

2012-12-10 0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证据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证据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证据及证据制度所谓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证据规则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

  一、证据及证据制度

  所谓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证据规则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我国来说,确立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行使并制约审判权的要求。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一)证据排除规则是紧密围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规定的,一般采用消极的角度。

  (二)排除规则多体现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剔除。首先,被纳入诉讼程序的最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且具有立证价值。第二,对于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性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予采纳,加以排除。

  (三)排除规则在运用上具有消极、被动性。排除规则通常不是自动、主动的产生作用,而是对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约束。从约束对象上,英美法系侧重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而大陆法系则偏重于调整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从规则约束的内容方面,英美法系主要规范所收集调查证据的实质性条件,而大陆法系主要侧重于程序性条件也就是证据的取得方式等;从规则约束的时间而言,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证据提交裁判者审查判断之前,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判者结束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而大陆法系则强调适用于裁判者评价判断证据的心证形成过程,目的是为了防止裁判者在评判过程中将未经质证、查实的相关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我国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般而言,证据排除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证据可采性的相反称谓,凡是不可信的证人提供的证言、错误观点引导的证言,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 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既使其本来与案件有关联(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仍应加以排除,因而称之为排除法则。

  1、 非法性排除,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在此不多赘述。

  2、 非关联性排除,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page]

  3、 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由法官对使用该证据的司法利益和造成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若损害的公共利益大于司法利益可以考虑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4、 导致诉讼迟延的证据的排除,对当事人提交证据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于超期提供的证据法官将不予采信。这一方面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方式当事人恶意的不提供全部证据导致审理时间无限期拖延。另外对于二审中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依照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一个诉求都应该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国家,若二审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据此做出新的判断从而导致判决的改变,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终局裁判没有再申请救济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关于证人资格的排除,笔者认为对于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至于最后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则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决定。对于没有作证能力的人做出的证据可以不予采信,但是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没有作证能力不是简单的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虑证人的便是能力和表达能力并结合以往的司法经验进行判断。

  关于民事证据的排除标准现有的学者还有提出了许多其他的构想,比如关乎国家事项证据之排除、传闻证据之排除、协商和解(调解)证据制排除、非原本排除等等。

  综上所述,证据排除规则是为防止那些不符合证据资格的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排除规则设置时的价值取向不同,理论上存在着内在排除规则和外在排除规则的类型区分,前者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后者更多的考虑到与发现案件真相无关的诸多价值追求。

证据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2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证据律师团,我在证据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民事诉讼的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就是证据的两面性问题。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的无非是案件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问题。即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问题。证据能力,也被称作为证据资格,通常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样才可以称有证据能力。目前大部分有关证据能力问题都是从消极层面来认定的,即不能成为证据并要被排除诉讼之外的,主要是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据资料的标准。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证据的合法性理论衍生而来。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理论界对于该规则的理解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官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规则。”毕玉谦教授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据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立法者的据情考虑,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理念,进而决定对这种证据的资格做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从他的观点看,他认为有些证据有证据价值,但是如果把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将会违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价值,不符合证据法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应该进入诉讼程序中,因而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种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予以采纳。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这些证据材料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规则。”该观点主要把侧重点放在调查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不能表面上看是非法证据,就一律排除证据之外,有些证据材料虽然存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侵害他人的权益不严重,此类证据是可以被采纳,毕竟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难免会有不尽如意的事情发生。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以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或者经过审理,由法官认定收集这类证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也属于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证据属于瑕疵证据,本身就失去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应该被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排除。 李浩教授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应包括实体问题,也应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要解决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归属于非法证据,程序问题则是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不能处于同一研究层面上,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应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民事实体问题处于次要位置,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首先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研究剖析,如果只是在实体层面上定性分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怎么能更好适用到具体的每一个案件呢?进而煞费苦心确立的排除规则将变成为空头理论,它的存在其实就没有实际意义可言。更何况程序和实体要配套设置才合理,不同的程序体制对实体上的排除有重大影响。因为,选择不同的排除程序将直接影响到排除规则的实现,程序的选择既能对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同时也会削弱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从实体法上判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证据之外,以及在程序上怎样排除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法的范畴,其实法不只是一种规范,实际也是一种价值。法哲学把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法律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以及在操作的过程中所要达到的道德标准,譬如自由、正义、秩序等。二是指用来判断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好坏的标准。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