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

2012-12-10 0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证据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证据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3-6【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3-6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39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证据律师团,我在证据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