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我在上面找到了这个。但是我最近好象在电视里听到: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事 好像是可以吧。我很困惑不知道现在新出的法规有没有这样的批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