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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交叉询问

2014-04-0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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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庭质证中发问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因其享有实体和程序权利,当然是质证活动的主角,有权发问。代理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以被代理的当事人名义进行,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理解行政诉讼中的交叉询问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交叉询问的主体。法庭质证中发问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因其享有实体和程序权利,当然是质证活动的主角,有权发问。代理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以被代理的当事人名义进行,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代理人也有权在质证过程中发问。

  (2)交叉询问的对象问题。发问的对象分两类,一类是自身也有发问权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另一类是自身没有发问权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这样规定,实际上使发问对象涵盖了所有诉讼参与人,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和审查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3)交叉询问的内容问题。发问人只能就证据问题进行发问,不能涉及其他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也不应在质证发问过程中涉及。

  我国《行政诉讼法》是有条件、有限度地引进了交叉询问制度,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交叉询问。但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询问规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的交叉询问,还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交叉询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进行诱导性发问,我国却予以明确禁止。二是交叉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视为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我国却规定要经法庭准许。三是英美国家将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明确分开,我国则将之混为一体。四是询问的范围不一样,交叉询问可对对方和对方证人的可信度等问题进行询问,我国却明确规定询问限于证据问题。我们认为,为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有效,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借鉴英美法系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对询问规则可作更为大胆的改革。如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诱导性发问,扩大发问人的发问范围等等。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元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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