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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疗过失导致的“堕胎”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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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件简述:家住海珠区的吴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余年,2009年,在吴女士41岁时怀上了他们的第一胎,丈夫妻子怀孕的事情很是高兴,也很是紧张,因为这是他们努力了很久才有的第一胎,吴女士在怀孕期间经常到住处附...

事件简述:家住海珠区的吴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余年,2009年,在吴女士41岁时怀上了他们的第一胎,丈夫妻子怀孕的事情很是高兴,也很是紧张,因为这是他们努力了很久才有的第一胎,吴女士在怀孕期间经常到住处附近的一家某大型综合三甲医院特诊室做产检,某天,吴女士因为感到有点不舒服,于是,再次来到该医院做检查,医生检查完后说并不大碍,吃点药就可以了,吴女士按照医生嘱咐“一天一次,一次两片”服用药物,但是服药后不久,吴女士便觉得肚子不舒服。开始吴女士以为是正常的药效反应,并没有太在意,次日, 吴女士第二次服药,疼痛加重。吴女士开始怀疑这药物是不是存在什么副作用,于是取来药盒细看说明,结果在药物成份里发现“米非司酮”,上面写着:“可用于终止停经49天内的妊娠”。原来,医生开的并不是什么安胎药,反而是“堕胎药”,吴女士立刻前往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胎儿最后死于腹中,吴女士夫妇因为此事悲痛万分。

  上述事件中医生的行为是属于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呢?

  什么是医疗过失?

  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管理过失等原因,给病人造成了允许范围以上的损害,甚至死亡,谓之医疗不安全,是医护人员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医疗不安全因素,可以导致医疗过失,造成医疗缺陷,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过失也即失误,是指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两种心态所造成的结果。它与故意伤害是绝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技术性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构成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失行为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应认定为医疗行为无过失,而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如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等。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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