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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设联合诊所的条件

2015-10-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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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联合诊所是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上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政府号召和卫生机关领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通过自筹资金、自购设备和药品组建起来的一种联合医疗机构。那么个人开设联合诊所的条件有哪些条件设置和限制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联合诊所的产生背景

  联合诊所是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上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政府号召和卫生机关领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通过自筹资金、自购设备和药品组建起来的一种联合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由当时国内环境尤其是医药卫生资源极度匮乏的状况决定的。联合诊所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学习苏联经验并与国内具体情况结合的一个切合实际需要的成果,是建国初期国家解决医疗卫生落后状况的最佳选择,同时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政策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医师,尤其是经过进修的中医师,思想觉悟不断提高,联合起来开办诊所,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联合诊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一定地域内的基层医疗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联合诊所以诊费低、服务好、药费合理、兼具门诊及出诊等特点深受群众的欢迎。它是我国城乡基层卫生组织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帮助解决了建国初期基层医疗困难,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基层卫生机构。

  联合诊所作为国有制卫生机构的重要补充形式,为整个基层医疗建设做了一定的贡献。联合诊所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基层医疗资源短缺和布局不均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中医政策,并协助国家防疫机构控制和消灭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联合诊所是当时我国卫生资源极度匮乏的历史环境下的最佳选择,也是个体开业医走向集体化、纳入国家体制的桥梁。

  二、联合诊所的开办条件

  根据《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开业,不论来自当地或者外地,都必须办理申请开业手续,经批准取得开业执照后,方能开业行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1、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3、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4、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5、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6、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二)凡属下理情况之一者,不得开业:

  1、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擅自离职五年以内或被开除公职七年以内者。

  2、未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3、国家培养的高等或中等医科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分配在五年以内者。

  4、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5、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如麻疯、结核、肝炎等)在传染期内不宜行医者。

  6、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其他规定

  开办联合医院或产院,须有符合开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十名以上和病庆三十张以上,并有相应的房舍、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方可申请开业。开办联合诊所或接生站,须有符合开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三名以上,并有相应的房舍、医疗设备、器械、药品,方可申请开业。

  个体开业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可雇请一至五名服务人员,但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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