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地下手术刀”为何能疯狂摘肾? ——“卖肾案”背后的黑色利益链追踪

2014-12-15 15: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江西鄱阳县4名被告因组织10多人卖肾,被当地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景德镇市10名犯罪嫌疑人则因通过地下手术刀摘肾18例,也即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调查发现,...

  近日,江西鄱阳县4名被告因组织10多人卖肾,被当地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景德镇市10名犯罪嫌疑人则因通过“地下手术刀”摘肾18例,也即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调查发现,从“黑中介”网上招募卖肾者开始,直到通过没有手术资质的民营医院非法摘肾,一个仅两三万元售出的肾脏,几经转手,最多可产生高达十多倍的暴利。

  网上招募形成肾脏“输出链”

  25岁的鄱阳人李盛昌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湖南长沙打工,染上毒瘾后为筹毒资,于2009年通过“黑中介”以两万多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一个肾脏。卖肾期间,李盛昌和另一名卖肾者邓开军结识。

  然而,卖肾所得的廉价酬金很快被李盛昌和邓开军挥霍一空。去年4月份,两人开始打起了充当“黑中介”组织他人卖肾的算盘。因为缺乏“本金”,两人又联系湖南人张隆红出资参与。

  两个月后,邓开军与李盛昌在鄱阳县城城北租下一套民房。此后,两人开始通过他人介绍或网上直接联系等方式,陆续招募十几名卖肾者来到鄱阳,由张隆红在出租房内负责看管照料。在经过医院身体检查及抽血采样后,卖肾者的血样被送到湖南长沙配型。在此期间,见有利可图,湖南人李发发也出资参与。

  但是他们的美梦很快就破灭了。2012年7月25日,李盛昌等4人全部落网,10多名卖肾者也被当地警方解救出,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8岁,年龄最大的27岁。

  而景德镇警方破获的“卖肾案”的犯罪手法如出一辙。在两名广州“老板”的遥控下,吴某等多名“黑中介”通过网络联系卖肾者到南昌集中封闭看管,然后再到景德镇进行非法摘肾手术。

  而为了寻找肾脏移植受体,李盛昌等人除了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外,还经常出没于全国各大医院的透析室附近,一旦发现有换肾需求的患者或家属,就立即上前搭讪。

  “网上招募-封闭看管-寻找买家-体检配型-非法摘肾”,犯罪团伙的肾脏“输出链”就此形成。

  层层加码滋生“肾脏暴利链”

  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暴利的驱动让犯罪团伙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在一些地方呈现蔓延之势。公安部去年8月发布的消息称,在全国18个省市开展的集中行动中,共打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团伙2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7名,其中非法行医人员18名。

  鄱阳县办案人员透露,卖肾者一个肾一般只能卖得3万至5万元,而“黑中介”找到有买肾需求的尿毒症患者家属,售价却在28万元以上。从卖肾者廉价的回报到用肾患者高昂的支付,层层加码的交易背后,是“黑中介”、团伙头目、手术医师、麻醉师等众多人员如“血蛭”般的利益吸附。

  景德镇市办案人员透露,景德镇“卖肾案”中,每名卖肾者都要在手术前签下“捐肾志愿书”,在摘肾后可获得2万元,“黑中介”则每例获利3000元至4000元,通过网络联系前来手术的麻醉师每例获利6000元。

  此外,提供非法摘肾场所的民营医疗机构还要抽取更高的“报酬”。

  据了解,至案发时,景德镇市昌江区某社区医院院长周某主刀共非法摘取肾脏13例,每例收取手术费3.7万元;景德镇市浮梁县某民营医院则提供场所,由“黑中介”头目自带医生前来共做摘肾手术5例,院长邹某每例收费2.6万元。

  “人体器官非法交易的暴利甚至比贩卖毒品还高。”负责遗体捐献相关工作的江西省红十字会秘书长戴莹说,目前我国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数超过150万人,但能获得移植的仅为1万人,巨大的需求缺口为地下交易提供了空间。

  堵住民营医院的监管漏洞

  记者调查发现,卖肾团伙组织非常严密,经过肾脏买卖双方成功配型并谈妥价格后,他们往往选择没有资质的民营医院甚至小诊所进行移植手术。然而,整个利益链条中,民营医疗机构恰恰又是最为关键也最应受到严格监管的一环,堵住其监管漏洞已刻不容缓。

  据景德镇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汪凯介绍,全市包括民营医院和私人诊所在内的民营医疗机构共360多家,均由各县(区)卫生局发证,根据“谁发展,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管,市卫生局负责督导。

  “案件中涉及的两家医院要么只有做腹部手术的资质,没有资格做肾脏手术,要么连做外科手术的资质都没有。”汪凯说,两家涉案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做法属“非法行医”。

  “这既说明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超诊疗许可范围行医的现象普遍,又暴露出管理部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流于形式。”江西省社会学会会长王明美认为,卫生部门必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民营医疗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实行问责。

  王明美还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外科手术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动态监管,缩小监控范围,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违规者一旦被发现,轻则重罚,重则吊销从业执照直至追究刑责。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864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是“钩鱼”还是“抢窃”
第一次行政赔偿诉讼:于2010年4月2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被告虽有暂扣原告驾驶的川R16068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至今未对原告载客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加之原告诉称的加害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且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先行处理,驳回原告吴长儒的讼诉请求。第二次行政诉讼: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将此案交由内江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进行调解,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6月29日内江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函告东兴区法院调解不成。并按市委要求将此案转由东兴区法院,东兴区人民法院后以起诉已超出时效和吴长儒、吴大兵不是适格原告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继后于2010年7月21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支持了诉讼请求,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吴长儒与吴大兵是适格原告,且此案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及东兴区法院应立案受理的裁定。于是吴长儒与吴大兵两人于2010年8月27日再次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庭审内江运管明显败诉,可东兴区法院始终不作裁决,并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建议先将车取出后再说。可于2010年11月1日去取车时被告方以该车审验记录不真实为由要先撤销起诉,否则不同意取车,法院也认可此事(其实法院与运管早就预谋好了的,裁定书也早就做好了的,已经在法官手中)。同时法院并作出承诺:该车审验真实有效,法院将依法办事。无赖之下只有被迫签字。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