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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毛烧伤眼睑 消费者索赔 美容院无资质“非法行医” 退赔

2014-10-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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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5岁的王女士花6000元在建外SOHO一家美容院进行全身脱毛,没想到,在进行眼周脱毛时发生意外,致使眼睑烧伤。因认为美容院非法行医,王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法院认定美容院未...

  25岁的王女士花6000元在建外SOHO一家美容院进行全身脱毛,没想到,在进行眼周脱毛时发生意外,致使眼睑烧伤。因认为美容院非法行医,王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法院认定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实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术,一审判决美容院退赔王女士6000余元美容款。

  2013年9月30日,王女士到北京思琦美容美体中心进行E光脱毛,起初她只想对手臂和小腿脱毛,在服务人员的一再推荐下升级为全身脱毛,并陆续支付6000元的美容费。

  2013年11月20日,她在美容院进行眼周脱毛时,在第一次激光放射后突然感到右眼睑刺痛,同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并发现眼睫毛脱落。她到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上眼睑烧伤。

  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王女士以该美容机构非法行医为由起诉索赔。

  庭审中,思琦美容美体中心称,该美容院确实为王女士做过全身脱毛,但不包括眼周脱毛。同时,美容院不认可存在非法行医和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在思琦美容美体中心脱毛时发生灼伤事件。而该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未经登记机构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即对王女士实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术,双方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主审法官白小莉指出,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这种“非法行医”在美容行业非常普遍,消费者在美容前,一定要对美容项目有所了解,医疗美容项目一定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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