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的途径有五种: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罚,主要有三种:
1、广告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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