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有: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其它。
1.按法律规定的话,也就是如果作为消费者自己的消费者权利的确受到了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家存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就可以主张的价格欺诈赔偿金额为消费金额的三倍;
2.在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不足500元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主张价格欺诈赔偿的金额为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