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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2012-12-28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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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就赔偿主体,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找法网为您整理了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就赔偿主体,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找法网为您整理了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民通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受到损害,只能起诉销售者,不能直接向生产者、其他销售者要求赔偿,此时被告只能是销售者。如果损害的发生确实属于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的责任,则由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销售者向其追偿(《合同法》)第121条)(第一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有以下几个问题须特别注意:

  (1)保护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而且包括其他受害人;

  (2)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与销售者可能是共同被告;

  (3)查明责任后,已向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对责任方进行追偿。如果责任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运输者,则前者可以向后者追偿(《民法通则》)122条);《民通意见》第153条)。但是消费者不可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要求追偿。

  (4)消费者诉生产者、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诉仓储者、运输者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也可以分案处理。前种情况中仓储者、运输者是第三人(《民法通则意见》)153条)

  3、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只能向服务者追偿(第3款)

  注意:本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2条的区别。前者是从侵权的角度对损害的给付加以规定,与《民法通则》)122条及《民通意见》第153条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后者的规定则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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