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进行了规范,规定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三项事项:一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二是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三是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