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处理具体医疗纠纷中赔偿问题过程中的基本准则。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活动过程,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受到患者自身疾病、药、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多种自然的、社会的因素影响。这就要求在具体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地综合分析、考虑相关的差导问题和各种不可避免的因素。医疗纠纷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也应当相应考虑到相关因素,而不能象其他损害赔偿那样简单应用单一的标准和项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体现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条例》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具体数额时,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理,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三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时是应参照适用。
1、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
《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等级的规定,明确为以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度,合理划分医疗事故的等级。因此,医疗事故的等级体现了患者人身遭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是对受害者人身致伤、致残及其轻重程度的客观评价。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体现了我国民法在民事赔偿上的实际赔偿的原则。
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此原则是讲在医疗方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的“过错原则”。这就是讲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大小,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医学科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应当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的原则。
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及其与损害后果关系的原则是指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时,应当实是求是、客观地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关系,免除医疗主体不应承担的赔偿部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应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患者原有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关系;(2)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与过失行为之间关系;(3)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与其现有损害的关系;(4)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及其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益结果与损害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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