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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肢解转包工伤事故如何赔偿

2019-06-1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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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工程肢解转包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和挂靠在此公司名下的施工队队长李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4项费用,共计16多万元。现年41岁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工程肢解转包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和挂靠在此公司名下的施工队队长李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4项费用,共计16多万元。
现年41岁的刘某,系禹城市郊农民。2001年5月上旬,该市商贸城东大门工程的木工带工长柴某聘请他到工地做木工活。当月20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刘某站在离地面约五米高的平台上,用电钻钻打按木模板用的洞眼,当他一开电钻时,不慎一头栽了下来,重重地摔在白灰堆上。经当天迅速送省立医院诊断,刘某为:第6颈椎体前滑脱(III),颈髓横断伤,高位截瘫。2001年5月21日至2002年1月24日,刘某在省立医院住院治疗249天,共花医疗费72373.44元。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带工长柴某曾从施工队长李某处取款9900元给刘某。出院后因索赔未果,刘某诉至禹城市法院,一纸诉状将施工队队长李某及其所属的禹城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两被告给付医疗款5万元、继续治疗费5万元。后在庭审中,原告刘某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给付各种费用计53.128884万元。

被告禹城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自己与原告刘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在答辩中称:商贸城东大门工程是第二被告李某与建设单位鉴定的合同,我公司只是在合同上为李某盖的章,公司没有出面承揽,没有和建设单位谈过任何条款和事项,亦没有介入施工中任何事项,所以对原告刘某所受的人身损害,公司不负任何事故责任,更不应成为被告。

第二被告李某辩称,商贸城东大门工程的木工部分由带工长柴某负责包清工,原告刘某系柴某所雇佣,与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所率领的施工队没有建设资质,其只是挂靠在被告禹城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名下。2000年,被告建筑安装公司承揽了禹城市商贸城东大门建设工程。同年11月1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工程由李某所带领的施工队修建。2001年4月,建设单位又与李某签订了关于商贸城东大门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了图纸变更后的承包费及施工期限。施工期间,李某把工程肢解为木工、瓦工、钢筋工等几个部分分别以包清工的形式发包,其中木工部分发包给带工长柴某负责,但该工程没有设置安全措施。

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作为被告李某的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中摔伤,其雇主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的施工队系挂靠在被告建筑安装公司的施工队,且没有建设资质,故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告李某辩称将木工活包给柴某、柴某与原告刘某系雇佣关系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且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故依法不予支持。据此,2003年1月20日,禹城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某所花的医疗费、轮椅费、远红外烤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出院残疾者护理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三个未成的子女生活费等,合计162422.9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被告禹城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发稿时止,此案经原告刘某的申请,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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