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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课间打闹致残 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05-28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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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和易某是一个中学的同班同学,平时俩人要好,喜欢在课间嬉闹。某日,张某在外玩耍听到上课铃声后赶紧跑回教室时被易某横一脚给绊倒在地,当时张某右脚疼痛不能挪动,送往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事后张某家人花费鉴定、护理、营养

  张某和易某是一个中学的同班同学,平时俩人要好,喜欢在课间嬉闹。某日,张某在外玩耍听到上课铃声后赶紧跑回教室时被易某横一脚给绊倒在地,当时张某右脚疼痛不能挪动,送往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事后张某家人花费鉴定、护理、营养、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张某家人认为儿子受伤事故发生在学校,除易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外,学校应该负责赔偿另一半,因为此时的学校已成了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学生在学校造成的意外伤害,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于是,张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法院。

  张某家人认为,根据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学校认为,张某和易某同学之间的玩耍在学校内习以为常,他们在玩耍中不慎导致一方受伤害,学校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了家长。学校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担责。

  但实际上,从学生课间打打闹闹习以为常的行为看,学校在平常工作中就存在缺乏时间上的监护和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学校的安全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在很多学校,教师缺乏必要且有效的安全教育,一般仅仅采取开会动员等单纯说教形式,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以致学生在自由支配时间玩耍时安全意识不足,不能充分意识到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等意外的危险。可以说,本案中在细致排查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详细措施方面,学校是有所欠缺的。

  学生在校玩耍或意外伤害案件近几年来呈现上升趋势,但受伤害后由学校进行赔偿的情形并不多见,一方面,学生家长认为子女在学校读书,发生身体伤害不好过多地责怪学校,否则会影响子女在校的学习;另一方面,学校认为,我只管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对于发生的意外伤害,应由父母或家人处理,要不然就找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没投保的学生受到伤害,一切后果只能怪他们自己没有投保。这样就纵容了学生在校受伤害的事件愈演愈烈,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难以根除。[page]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列情况造成学生意外伤害,学校是有责任的: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综上,本案中原被告应对这起意外伤害的赔偿事宜协商解决,而学校也需为在管教学生安全上所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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