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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学校要担责吗?

2016-01-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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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很多孩子的心里能力承受度低,会因为一些小事想不开而选择自杀的方式“解脱”,如果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而学校没有什么不妥当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本案中,学校在此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李某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作为家长,不应将其孩子自杀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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