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问题,《民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就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比较收养法,民法典进行了如下调整:
1.调整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将原来的被收养人应当不满十四周岁,修改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儿童”的年龄在医学界的定义为14周岁以下作为医学观察年龄段,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儿童保护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将“弃婴和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表达更为精炼、精准。
鉴于《收养法》、《民法典》的不同规定,我们可知: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15周岁的孩子可以被收养,在此之前则不可被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