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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是否一定叛离
更新时间:2020-09-08

  法条精选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是否一定判离?

不一定,但能提高判决离婚的概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符合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至(四)项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如果不符合,那法院就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再进一步综合分析。而不是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但并不能绝对化。判决离婚的关键不在于第二次起诉离婚,而是在于是否具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无论是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这实际上与第几次起诉无关。

二、无法定理由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若原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仍无法定理由,仅是酌情阐述离婚理由,如双方经常吵架、性格不合等等。则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此时,因原告已经度过了6个月以上的冷静期,再次起诉即表明其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提高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判决离婚的概率。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夫妻双方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虽经法院一次处理双方的离婚矛盾,但双方依然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的矛盾不但未能得到缓解,甚至出现了恶化。对此,如果继续维系不幸的婚姻,对双方均是痛苦,此时法院应当考虑予以判决离婚。

(二)从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及双方与子女的关系进行考虑。子女系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连接夫妻双方感情,维系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并且子女年幼,对夫妻双方的依赖程度都比较大,夫妻双方的离婚容易给子女身心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考虑不予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者虽然生育子女,但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子女虽未成年但对于父母离婚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对其不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法院应当考虑判决双方离婚。

总结

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只是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但不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原告经过六个月的冷静期后,仍然选择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可认定原告请求离婚的态度坚决,酌情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若双方育有年幼子女,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也可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实务中对于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是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这种判决结果是法院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表现,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判离,但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少数案件即使原告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驳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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