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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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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权属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0-09-05

对大多年轻人来说,想凭一己之力在一二线城市购买一套房产实属无能为力,因此,大多数的父母变会出资帮助,父母掏出了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们购买房屋。若男女双方没有走到一起,恋爱分手或者离婚,房屋的权属则会产生较大争议。

结合鞠律师的执业经验并借鉴相关学者、法官的观点,总结出如下情形及对应的处理办法:

1、由一方父母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

权利归属: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出资一方父母的财产,子女离婚后无权分割该套房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

权利归属: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的,恋爱关系终结或离婚,另一方不得分割。

3、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

权利归属:此种情况,应视为一方服务对双方的赠与,若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应为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4、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

权利归属:此种情况争议较大,出资一方会认为房屋应由出资方所有,而不应属于未出资方所有。未出资一方认为,该套房屋是出资方对自己的赠与,既然已经赠与给本人,则应该视为本人所有。

在实践中,一般区分为两种情形

(1)若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另外一方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实际的生活了在一起,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的,一般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婚前赠与,原则上属于另一方所有。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审查获得房产的一方是否具有以获得财产为目的而结婚的故意,若在获得房屋并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短时间内对方提出离婚的,鞠律师建议出资一方应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和目的赠与作为抗辩理由,采集该方恶意结婚的相关证据。

(2)另一种情形为,在出资购房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居住的。一般来说,给付巨额的生活资料,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为目的的,这种给付是具有针对性且条件性的。在双方没有履行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接受房产的一方占有贵重物品的,则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获得贵重财产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5、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前父母双方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等同于子女的个人出资,应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资的份额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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