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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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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工作岗位加班工资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0-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延长劳动(加班)的工资获得权。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现实工作中,有如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这样一类群体,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休息和结束时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无法直观的界定其在岗期间是处于休息状态亦或工作状态。

针对这样的群体,在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两种情况:

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若用人单位对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加班工资。

2、未办理特殊工时制审批手续或超出审批时间的,应当依法支持加班工资。但因其岗位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加班事实应综合

考虑。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裁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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