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福建省某市的张先生有房屋一处,由于旧城改造的政策,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拆迁办工作人员答应还迁房有两套,但是要先签字确认,张先生没有怀疑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几个月后拆迁办工作人员告知上级领导不同意,只能分一套,并且协议已经签了,写的就是一套,拆迁办依据该协议强拆了张先生房屋。
法律观点:合同内容中有关意思表示存在的必要要素为当事人、标的与数量,缺少相应的要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即便征收双方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安置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话,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系空白协议,因此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能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即便征收双方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话,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相应前置程序,最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就算签订了协议,也不能作为被告强拆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