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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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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出具谅解书,被告人仍可争取缓刑
更新时间:2020-06-29

被害人不出具谅解书,被告人仍可争取缓刑

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法院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且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作为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被害人也往往借机索要天价赔偿。辩护人对此种案件应如何争取被告人缓刑,成为辩护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本人近期辩护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如此。被害人损失不到9万元,但坚持五十万元底线不松口扬言如果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坚决不出具谅解书。而被告人无力支付巨额赔偿致多次调解未果。后被告人聘请本人进行辩护。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下午,博兴县兴福镇村李某1、王某1夫妇到李某甲家找李某2协商处理屋檐滴水处理问题,与酒后的被告人李某超(系李某2堂弟)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超致李某1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李某1构成轻伤一级。

辩护思路

经充分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第一,李某超犯罪较轻:李某超没有使用工具;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第二,李某超有自首情节。2019年5月29日,李某超主动到博兴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第三,李某超具有悔罪表现。在被害人入院后,李某超主动缴纳医疗费2万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同意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且愿意适当多陪一些。 本案被害人不出具谅解书,虽双方调解不成,但基于上述事实李某超仍可争取缓刑。

认真分析辩护人确定辩护目标为争取缓刑,保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罚;具体策略为:第一,被告人方面,被告人坚持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提出提存赔偿保证金的申请;第二,辩护人方面,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系自首等;第三,被告人家属方面,协助被告人创造悔罪情节——鉴于被告人在押,辩护人建议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代被告人办理10万元赔偿保证金提存。

李某超家人听从辩护人建议,缴纳了赔偿保证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超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虽然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李某超提出提存赔偿保证金申请,由其家属代为向公证机关交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依被害人意见确定被告人刑罚,判决李某超最终承担被害人实际损失89904.24元,并判处李某超缓刑,既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民事赔偿调解中所存在的利益明显失衡问题,对于律师参与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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