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8年3月10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加工厂处担任杂。2018年4月,王某在公司车间上班时被机器压到手指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完全离断伤。共住院33天。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两个月。王某的工资是现金形式发放,月平均工资为3635.4元。
【仲裁裁决】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公司向王某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1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5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27.6元,伤残鉴定费200元
【律师解析】
虽然上班时间较短,但是劳动者和单位间还是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负起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保的,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伤残等级,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因伤残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