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定性最重要的区别特征在于合同标的物的制作体现了产品接收一方的意志,由此产生的重要后果在于不同合同的不同法定权利和义务。
首先,标的物的质量认定标准,买卖合同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无习惯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无标准的暗中统筹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定作合同的质量标准一般均按照定作人在合同中的指示确定。
其次,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解除权,对于接受合同标的物的一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享有定作合同中定作人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最后减损义务的认定,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形,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负有将货物另行处理的减损义务;定作合同中,因标的物为定作物,定作人的减损义务的履行受限于标的物减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