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陈小芹律师接受城指派出庭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陈某某,查阅了卷宗资料,为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信。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害人对交通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例如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7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某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并未有前科,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希望尽自己的所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其悔罪的实际表现,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陈小芹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