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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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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貂绒”还是“貂毛”,淘宝商家维权案例。
更新时间:2019-05-06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原告全额收取退货款时已终结,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

根据原告的单方陈述,其是因为被告发错货物才申请的退款,并不是所谓的因为原告隐瞒了产品真是成分而退款的。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原告。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关系自原告全额收取退货款时已终结,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

二、原告将国家对于天然纤维的术语要求强制安置在“貂绒”这种人造合成纤维上,本就是在扭曲事实。被告从未欺诈原告,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售卖的不是貂绒,其也应该拿出相应的成分鉴定报告。其无法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原告认为“貂绒”不是纤维成分,那么所谓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由原告举证,其将国家对于天然纤维的术语要求强制安置在“貂绒”这种人造合成纤维上,本就是在扭曲事实。

2.“貂绒”不同于“貂毛”,貂绒是一种新型的化学纤维(人造纤维)而非天然纤维,貂绒不同于貂毛,通常由貉子毛、兔毛、羊毛以及其他不同种类化纤材质混合纺织而成。貂绒并不是水貂的绒毛,水貂毛虽然光泽度好,但是硬度明显大于一般的羊毛、兔毛,贴身穿比较扎肉,不适合用于制作毛衣纱线,一般是用来做皮草类的。国家尚未对于貂绒的制作工艺与成分进行强制性规定。被告在产品成分中明确表明为貂绒而非貂毛并未隐瞒其真实成分,原告所谓的欺诈是对貂绒与貂毛的错误理解。

3.原告在未进行任何成分鉴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被告提供的不是“貂绒”大衣,其所谓的“欺诈”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予以证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原告从未使用过本案的商品,也没有证据其因为曾经购买过本案的商品而存在损失,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原告只是曾经购买过被告的商品而后退货收款,而非购买并使用。从实际的商品使用性能上说(针对衣服类商品),本案的被告并未提供过商品,原告也没有使用过本案的商品。原告也没有证据说明,其因为购买过(后退货退款)本案的商品存在损失,故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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