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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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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施工方关于“工程逾期
更新时间:2018-04-20

发包方与施工方关于“工程逾期”


简要案情

2013年4月,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详细列明了15栋住宅楼的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2014年9月,发包方状告施工方逾期交工,索要违约金;作为回应,施工方立即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索要因发包方不按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审理难点

Thank goodness!原告是个收藏癖,被告逾期后向原告出具的每一份承诺书、进度表都被原告装进了小柜柜里,在竣工验收表和被告出具的进度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竣工验收表被K.O,可原告又说:“房屋根本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应该算他逾期至今!”被告反驳:“这些楼你早就安排回迁户进去居住了,已经交付使用!”这又该如何评断?

适用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件结局

在法律规定面前,原、被告双方终于冷静了下来。这时,第三方物业公司闪亮登场,出具了一份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时间的证明,至此,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工期”之争落下帷幕。

明确了逾期天数后,违约金便“跃然纸上”。随后,法官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60%计算了违约金的数额;并计算出工程总价款,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计算出原告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给了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划重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索要逾期交工违约金和索要剩余工程款总是如影随形、难舍难分,这个案例在分析讲解之余还想提醒大家,要像本案原告一样,具备极强的“证据意识”,不管是工程签证、还是承诺书、进度表,统统收入囊中、妥善保管,因为保不齐将来就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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