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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计算机字库权利人的侵权警告
更新时间:2018-03-15

近日,一客户收到一计算机字库权利人发来的《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客户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计算机字库权利人自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字体,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计算机字库单字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寻求著作权保护,国内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现结合一些公开的案例,分析一下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收到类似函件后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就目前计算机字库单字已有判例来看,不同法院对于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所持态度不同。在(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因独创性不足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但不构成美术作品,涉案计算机字库单字无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而在(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涉案计算机字库单字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据此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附相关案例:

序号

管辖法院

案号

裁判结果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具有一定的美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五千元、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书面致歉等责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2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

涉案粗倩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蓝亨公司对涉案“佰斯德利”单字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因独创性不足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并据此驳回了北大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大方正公司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决定,但给出了新的理由,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北大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4

最高人民法院

(2010)民三终字第6号

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由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尽管在过往判例中,不同法院对于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所持态度有所不同。但从近两年的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外公布信息来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具体到个案中,本所认为不应对计算机字库单字一律简单地给予法律保护,而应从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收到类似函件后企业该如何应对

1.要求计算机字库权利人提供权利证明(如著作权等级证书),核实计算机字体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

2.积极与计算机字库权利人协商和解、授权事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取得计算机字库权利人的许可,以减少法律风险;

3.若和解不成,可考虑以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如通过证据证明计算机字库权利人主张其具有著作权的相关单字在此前已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单字,进而否定计算机字库权利人对于上述单字享有著作权)、不具有审美意义提出抗辩;

4.若企业官方网站、宣传材料的设计系委托第三人完成,应注意在设计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瑕疵保证条款,约定如果因为设计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的任何损失,设计公司应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转移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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