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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被释放后的国家赔偿
更新时间:2016-10-20

刑事拘留被释放后的国家赔偿

这几年在我代理案件接触的当事人中,遇到过两位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一位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一位是涉嫌诈骗罪。但当公安局将他们的刑事案件报批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公安局对他们的逮捕申请。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等职责。现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的划分,如果因为无罪而被批准逮捕了,那么适用法律错误与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检察院,因而检察院对公安局报批的逮捕申请,往往会比较慎重。检察院从适用法律方面审查能否构成犯罪,也会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查是否构成逮捕的条件。公安局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时,有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滥用公权力的的情况。这几年律师们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明显看到法制的进步,但也确实无法排除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现象,比如前些年的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的呼格案。

作为律师在呼吁办案机关在严格执法时,同时提醒广大守法的公民,或许你无法抵抗强大的公权力。但是有关机关对你错误拘留甚至错误逮捕时,国家也赋予了申请赔偿的权利。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没有对其批捕,最后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释放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却再也没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拘留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刑事诉讼行为被确认违法,这无疑增加了申请赔偿的难度。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就是说,虽然案件没有被撤销,但只要办案机关超过一年内没有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嫌疑人就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赔偿不要超过两年的时效。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天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每日日平均工资。笔者认为,这一赔偿标准显然偏低,毕竟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目前,我正在帮助一位被错误拘留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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