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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申请再审
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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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申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的裁判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纠正一二审案件的审理出现的错误,又特别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监督程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审,但两者也并不完全重合,审判监督程序中还包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它的范围要比再审程序大。

在我代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发现过一二审案件存在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的错误等等不一而论。认定事实上,有的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尽量压缩审理再审案件时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国家的立法精神就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尽快结案。每一个案件经过一二审后至少经历一年多的时间或者更长时间,如果当事人的案件再被发回重审,可以想象经历的时间会有多漫长。

再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如果再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二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那么再审法院很可能直接对案件进行改判。如果再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二审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那么再审法院很可能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一二审法院更好的查清事实,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经常表现为适用法律的性质错误。比如一个案件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杂糅,在同一个诉中,即适用了侵权责任法又适用了合同责任,显然不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还经常表现在合同领域内,比如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等等。这类法律问题本身就属于疑难问题,往往容易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再审案件中的程序错误往往表现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及一方当事人违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我目前代理的邹城的再审案件,一审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结果对方当事人又增加了几个诉讼请求,并且法官还据此支持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和以其他方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再者,法律规定,增加诉讼请求应该留给对方一定的答辩期限,如果没有留出合理答辩期,也属于变相的剥夺辩论权。这些都是可以进行再审的理由。

当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还有几条,比如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等等,这些不如以上列出的事由常见。以后有机会再详细论述。

既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再审的权利,那么当你认为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合理不合法时,完全有权利申请再审,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一二审生效判决存在小的瑕疵,但不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再审请求可能会被驳回。如果一二审生效判决存在比较明显的错误,再审程序会对此予以纠正。我们要始终坚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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