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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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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勇律师《婚姻法》100问答四
更新时间:2014-06-04

4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未实际分割遗产,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该继承份额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债权人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一般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以下情形除外:夫或妻一方能证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各自所有的。

4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生存一方需要偿还该共同债务。

44、用假身份证信息登记结婚,如何办理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一年内内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才可以撤销。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同时,法院也不能向虚拟、不存在的人做出判决,因此,一般建议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婚姻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45、近亲结婚的,一方已死亡,是否需要宣告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情形不随结婚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利害关系人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46、夫妻之间是否有扶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47、夫妻双方均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权的,该如何处理?

处理抚养权纠纷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起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48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该如何处理?

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优先考虑。

49、父母是否对已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符合下列情形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0、探望一方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否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确需中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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