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中旬孙老板与被告省经销商、制造商签订了三方供货协议。协议约定,供货周期至2013年10月10日,丙方(原告)需在2013年10月10日前货全部提走;如甲方(制造商)拖延供货周期每拖延一个月需对丙方进行100个马桶的价格进行赔偿。供货协议签订后,孙老板于当天通过银行支付了省经销商80万元货款。省经销商部分发货后,以制造商涨价为由停止了供货。孙老板强烈要求继续履行供货协议,但省经销商态度强硬,只同意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孙老板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要求省经销商、制造商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支付15万元违约金,同时还要求判决省经销商、制造商连带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未履行部分的卫浴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1、省经销商返还孙老板货款48万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老板不服上诉,继续要求省经销商、制造商连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5万元违约金。
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制造商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但是兰某在协议上的签字,属于表见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1、省经销商返还孙老板货款48万元;2、省经销商赔偿孙老板违约金损失15万元;3、制造商对省经销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制造商申请再审,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至此,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结束,孙老板不但得到了32万元便宜的卫浴产品和返还的48万元货款,而且还得到了15万元的违约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