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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
更新时间:2020-08-24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坦坪)。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谢XX分别在位于涟源市其自家屋前及其邻居周X1的菜园里各架设了一张捕鸟网。同年10月份,被告人谢XX又在涟源市的**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乱石坪”)里架设了四张捕鸟网。2020年2月11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以上六张捕鸟网上现场发现20只鸟类死体。经对现场发现的20只鸟类死体进行鉴定:1只为死体灰背鸫、1只为死体红胁蓝尾鸲,其余18只死体因特征显示不全无法确定物种。灰背鸫和红胁蓝尾鸲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XX分别在涟源市XX”地段放置了2个捕兽夹,在原坦坪“坦坪山”放置了2个捕兽夹,在回龙坳村地段放置了1个捕兽夹,在涟源市“老虎坳”地段放置了8个捕兽夹。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谢XX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湘政函【2018】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及张贴通告的照片等书证;证人谢X1、谢X2、周X1、梁X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掩埋等笔录,被告人谢XX的供述及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谢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XX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诉请依法判处。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XX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对被告人谢XX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证据搜集,证人作证,经过审理。

被告人谢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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