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王飞忠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多次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得到满意结果。
另外,本案事故是发生在周某上班途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案思路】
虽然周某是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打工伤官司的难度大。现用人单位愿意协商解决问题,故可以继续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宜。
因无法与黄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应立即起诉要求其依法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
【代理意见】
王飞忠律师提出:在已经发现正前方有车辆时,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放慢车速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从而追尾周某,黄某的过错较大,是导致周某受到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因此,黄某应承担周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经王飞忠律师与用人单位协商,周某与用人单位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很快达成协议。之后,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责任部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黄某与周某的过错程度,判令黄某承担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此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如果无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能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此外,可以同时与肇事方协商赔偿,如果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则及时以相关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