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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忠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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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承担交通事故全责仍获赔偿
更新时间:2020-08-24

【案情简介】

高某受雇于陈某,为陈某的货车司机。高某驾驶超载货车,搭乘陈某,在高速公路遇前方车辆缓慢通行,因该货车制动不合格且超载,高某不能及时减速停车而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且遭受了经济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人无责任。

【王飞忠律师代理意见】

高某受雇于陈某,陈某向高某下达工作任务及支付劳动报酬,高某受伤属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情形,陈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是司机,提供的劳务仅限于驾驶货车。陈某是货车车主,有义务确保货车的安全性能,对货车的实际载质量有决定权。因此,陈某应当赔偿高某受到大部分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陈某随车同行。作为货车的实际车主,理应对该车的安全性能及载重质量有清楚地了解,但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却主要是该车制动不合格且严重超载所致,故陈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高某应当承担次要过错”,故判决陈某赔偿高某大部分经济损失。

【案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仅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各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并不涉及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不是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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